教練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了規範瑜伽教練隊伍管理,規範、提高教學水平,更好地在世界範圍內推廣和普及瑜伽運動,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瑜伽教練是指在瑜伽運動中從事教學訓練、鍛煉指導、技能傳授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教練技術等級由低到高依次分為:初級瑜伽教練證書(Junior Yoga Instructor Certification)、中級瑜伽教練證書(Intermediate Yoga Instructor Certification)、高級瑜伽教練證書(Senior Yoga Instructor Certification
  第四條 申請晉升技術等級的教練,須接受必要的教練業務培訓。培訓根據技術等級要求由本會或授權加盟機構負責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教練職稱由本會或本會授權加盟機構授予,證書由本會統壹製作、頒發。
  第六條  晉升教練技術等級的條件:
  (壹)本會的個人會員,遵守各國家法律與社會公德。
  (二)年齡在18周歲至65周歲之間,身體健康,熱愛瑜伽活動,有使命感和進取心。
  (三)參加相應的教練培訓班,掌握相應的教學訓練技術與方法,能夠製定教學訓練計劃並根據計劃完成教學訓練任務。
  (四)達到該技術等級所對應的水平。
  第七條 申請晉升教練技術等級應向本會授權加盟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壹)教練技術等級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參加等級教練培訓班結業證明。
  第八條  教練申請晉升技術等級通過審批後,本會將向其頒發統壹製作的教練證書,同時按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條 本會授權加盟機構負責對瑜伽教練日常執教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對違反本製度的教練,本會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降低或撤銷其技術等級的處罰。
  第十壹條 本製度由本會負責對外公布和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