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管理規定

香港瑜伽教練學會會員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香港瑜伽教練學會(以下間稱本會)的組織建設,規範瑜伽運動市場的管理,維護會員利益,保障瑜伽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會員制的宗旨是:建立科學規範的會員組織網路,增強協會的凝聚力,團結香港、內地及亞洲地區的瑜伽工作者踴躍參與與瑜伽運動,進壹步推動瑜伽運動的普及和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四條 團體會員指香港、內地及亞洲地區各地的瑜伽會所、健身館、學校、俱樂部、培訓中心等瑜伽組織;


第五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思想作風正派、熱心瑜伽運動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六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聲譽,熱心支援瑜伽事業發展的單位或個人,均可申請或經推薦,獲得本會榮譽會員稱號。本會榮譽會員稱號分單位榮譽會員和個人榮譽會員兩種。


 


第三章 會員入會管理


第七條  團體會員申請入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承認本會章程;


(二)具有比較完善的章程、組織管理機構和固定的活動場所;


(三)能夠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四)須經當地政府商業註冊批準。


第八條 團體會員申請入會,應按要求填報《本會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


第九條 申請成為個人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承認本會章程;


(二)能夠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本會個人會員,應按要求填報《本會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提交本人兩寸證件照片兩張。


第十壹條 入會程式:


(壹)團體會員入會,報本會審核、備案後,頒發《本會專業性團體會員證書》,即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入會,須向其所在的團體會員提交入會申請,經審查合格後,逐級上報備案,最終經本會備案並頒發《本會個人會員證書》,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四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壹)参加本會舉辦的瑜伽交流、表演、競賽、科研、培訓等活動,並享有優惠;


(二)瑜伽有關級位和段位的考評資格;


(三)優先、優惠獲得本會的資料、技術指導、諮詢以及紀念品、資證品和其他有關物品;


(四)為瑜伽愛好者提供有償服務;


(五)從事瑜伽活動的合法權益受本會的維護;


(六)有退會的權利。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壹)遵守本會的章程、維護本會的聲譽;


(二)認真執行本會作出的各項抉議,承擔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和任務,積極支援和参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比賽和活動;


(三)積極申請承辦本會主辦的瑜伽交流、表演、競賽、科研、培訓等活動;


(四)積極宣傳、組織和推動瑜伽運動的發展,促進瑜伽運動技術和理論水準的提高,加強與本會其他團體會員間的學術交流活動;


(五)積極發展本會個人會員,並做好各種服務工作;


(六)自覺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七)重德守紀,認真維護本會的團結;


(八)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壹)参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及其團體會員的各項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参加本會瑜伽等級考評,獲得相應證書;


(五)参加本會及其團體會員組織的瑜伽交流、表演、競賽、科研、培訓等活動,並享有優惠;


(六)優先、優惠獲得本會的有關資料、技術指導、諮詢以及紀念品、資證品;


(七)經選拔代表参加本會組織的瑜伽比賽,直至代表本會参加國際比賽;


(八)對本會及所在團體會員組織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按有關規定享有從事社會瑜伽工作和慘與瑜伽活動的合法權益,受本會及所在團體會員組織的維護;


(十)有退會的權利。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壹)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積極執行本會及所在團體會員組織的抉議,認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三)關心和支持瑜伽事業的發展,積極慘與瑜伽活動;


(四)積極維護本會及各級瑜伽組織的團結和聲譽;


(五)按時交納會費。

 


第五章 會費


第十六條 凡本會的會員,必須向本會繳納年度會費。


第十七條 會費標準、繳納時間、繳納辦法和會費這用範圍慘照《會員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註冊管理


第十八條 本會區域性團體會員須於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在本會進行年度註冊,並按規定提交註冊材料及填報相關表格。


第十九條 其他團體會員須於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在與其具有隸屬關系的區域性壹級團體會員處進行年度註冊並按規定提交註冊材料及填報相關表格,報本會備案。


第二十條 個人會員須每4年向所在團體會員組織進行換屆註冊並逐級上報本會備案。每年註冊時間由所在團體會員組織抉定。


第二十壹條 未進行連續註冊或註冊不合格的會員,視為會員資格暫停。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會對成績突出的會員進行獎勵:


(壹)對工作業績突出的團體會員,授予本會先進團體會員等榮譽稱號;


(二)對在瑜伽事業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會員,授予本會先進個人會員稱號;對於做出特殊貢獻的,授予特殊貢獻獎;


(三)在授予以上榮譽稱號的同時,給予壹定的物質或經濟獎勵,並在本會舉辦的瑜伽比賽及活動中給予壹定的優惠;


(四)以上獎項每年評選壹次。


第二十三條 本會對違反協會有關規定的會員進行處罰:


(壹)團體會員有下列情況之壹者,經本會批準,其會員資格暫時停止:


1、不按時繳納會費;


2、未按規定進行年度註冊;


3、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對瑜伽事業造成不良影響;


4、兩年不参加本會及其上級團體會員組織的任何比賽和活動。


(二)個人會員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其會員資格暫時停止:


1、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對瑜伽事業造成不良影響者;


2、不按時進行換屆註冊和繳納會費者;


3、兩年內不参加任何瑜伽活動者。


(三)會員資格暫時停止期間,其權利和義務同時停止。


(四)本會對暫停資格的會員明確限定糾正期限,在期限內得以糾正者,其會員資格予以恢復;在期限內未糾正者,本會將作出相應處罰,直至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章 退會與重新入會


第二十四條 退會:


(壹)本會會員有退會的權利和自由;


(二)團體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本會;


(三)個人會員退會,由本人向所在團體會員提出要求後即可退會;


(四)會員退會後,取消所享有的本會的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重新入會:


被取消會員資格者要求重新加入本會,須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對被取消資格問題的整改情況,經本會審查合格後,方可按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入會手續。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證書,統壹由本會製作和頒發。


第二十七條各級團體會員的章程及會員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壹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的解釋權歸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