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證書管理規定

瑜伽教練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是由香港瑜伽教練學會頒發的瑜伽專業教練執教資格證書。證書獲得者必須參加由本會組織的統壹培訓和考試,且考試成績合格。為了保證該證書的嚴肅性、科學性和權威性,特制定本辦法。


壹、頒證機構
證書由本會頒發,證書印有頒證機構的公章,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制和頒發該證書。


二、統壹註冊
證書采取統壹註冊,統壹編號,以保證證書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三、統壹管理
證書的審核、註冊、制作、發放、復審和
本會網站上相關信息的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本會統壹負責。


四、參加證書考核及培訓的條件
(壹)當地瑜伽培訓機構或場館推薦;
(二)長期從事專業瑜伽訓練工作;
(三)身體健康,道德素質符合本會標準。


五、證書的使用
(壹)證書只證明證書的持有者的瑜伽專業教練員資格能力,不能作為其身份和工作業績的證明。該證書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二)證書可作為報名參加瑜伽比賽和培訓的資質證明;
(三)未獲得證書的,不得參加由本會及其授權加盟機構舉辦的任何專業競技比賽和培訓。


六、本會證書無需年審,壹次考核通過,長期有效。


七、證書的有效性驗證方法
1、證書采用先進的防偽技術;
2、證書應蓋有本會鋼印;
3、登錄
本會網站查詢。


八、證書丟失補領辦法
證書丟失者要及時通知本會,提交遺失聲明。補領的證書頒證日期同原證書,證書編號使用原證書編號。


九、本管理規定最終解釋權歸本會。